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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信息
安顺市红十字会政府采购制度(试行)
文章来源:安顺市红十字会   时间:2024-08-08 08:48: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会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3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2021 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 〕35 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原则上通过电子卖场进行。

第三条 本单位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均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机关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成立政府采购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财务的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综合办公室的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及业务科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政府采购工作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物资采购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

(二)根据各内设机构的需求,编制采购计划,按规定报执委会、党组会审核通过;

(三)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进行组织和实施物资采购工作;

(四)落实执委会、党组会会议决议,整体推进工作进度,保证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五)组织所购物资设备的验收工作,督促供货方按合同提供售后服务;

第七条 本会政府采购工作中属于“三重一大”的事项,以及其他应当由会党组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政府采购工作小组依照相关规定报请党组会审批。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八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原则上,参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的供应商不得低于3家。

第九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多次采购,规避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由政府采购工作小组提出,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请党组会审批后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一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二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三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根据财政部74号令采购询价相关规定如下:

(一) 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二) 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三) 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四) 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 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六)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七)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程序应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章和制度要求进行。主要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制定采购方案、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验收和付款,结算记账,政府采购文件的归档和管理等。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由采购工作小组编制,作为年度预算报告的组成部分报党组会审定,经会党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年度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经党组会审定后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采购工作小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采购,不得采购无预算、无计划的项目。

第十八条 办公室应当及时汇总本单位各部门采购需求,并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党组会审批。

第十九条 购买200万元以上(含)货物、服务,4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条 50万元以上(含)至200万元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60万元以上(含)至400万元的工程建设采购项目均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 采购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可自行采购。自行采购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由采购工作小组拟定采购方案,确定采购方式,经询价后报经党组会审定。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和文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签订政府采购书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工作小组拟定,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报请批准签订后,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公示备案。

第二十三条 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六章 日常办公用品采购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日常办公用品主要指:电脑、打印机、计算器、订书机、文件夹、文件柜、长尾票夹、剪刀、裁纸刀、卷尺、三角板、直尺、扫描仪、电风扇、相机、投影仪、办公桌椅、圆珠笔、签字笔、铅笔、笔记本、固体胶、回形针、记事本、复印纸、笔芯、便签、橡皮擦、涂改液、白板笔、荧光笔、印泥等物品。

第二十五条 办公用品的申请及审批。各科室根据本科室的办公需要,将所需办公用品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报办公室统一汇总,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购买。对于价值较高的办公用品如电脑、打印机、文件柜、办公桌椅等,需单独写购买申请,报会领导审批后由综合办公室购置。对于部分使用量大的办公用品,办公室要保证有少量的库存,以备人员增加或变更等需要,确保日常办公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办公用品的采购及验收入库

综合办公室应根据实际需求的办公用品明细、规格以及数量购买。办公用品购买后入库时,应以购买清单为依据进行验收入库。  

第二十七条 办公用品的报销

办公用品办理入库手续后,须持购货发票、清单,由领导审核签字后方能报销。

第二十八条 办公用品的发放及使用管理

办公用品统一由综合办公室管理。办公用品采购到位后,各部门根据实际需求领用办公用品,领用人必须在《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签字,填写领取科室、领取人姓名、日期、用品名称、领用数量等。办公用品使用规定:1.签字笔(或圆珠笔)若空笔壳消失的可换领笔;若否,则领取替换笔芯;2.严禁复印与公务无关的私人资料,违者罚款给予一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办公用品的保管

个人领用的办公品必须认真保管,因人为保管不当造成办公用品损坏需自己购买。备用办公用品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实行定期盘存制。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应加强对实施政府采购新增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对已交付办理验收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在验收当月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入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采购工作小组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应自觉接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是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2年9月29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