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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24-08-08 08:46:59     安顺市红十字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运行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保障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的项目是指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由捐赠人、发起人与安顺市红十字会协商或由安顺市红十字会自行开展的,具有特定目的、特定资源、特定期限的人道公益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顺市红十字会所有项目的全流程管理,包括项目设立、项目实施、项目款物管理、项目监督、项目撤销与终止、项目档案管理与信息公开等。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四条  根据资金来源和募集形式的不同,项目分为公开募集项目和定向募集项目两种形式:公开募集项目是指由安顺市红十字会或捐赠人发起且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而设立的项目。定向募集项目是指由捐赠人一次性或持续捐赠而设立的项目。

第五条  自行设立的项目,应明确项目设立目的、资金用途、使用方式等必要事项。

第六条  捐赠人与安顺市红十字会联合设立的项目,应与安顺市红十字会签署项目捐赠协议书,明确项目设立的目的、资金使用方式、双方权利义务以及终止条件和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理等事项。

第七条  由项目捐赠人申请,并经安顺市红十字会批准可享有项目冠名权,所冠名称应合法且尊重公序良俗。

第八条  项目应使用带有安顺市红十字会全称的规范名称,不得以独立的组织名义开展募捐、与其它组织、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它活动;未经同意,不得以红十字会名义独立对外宣传或开展活动。

项目名称仅限于对外宣传、募款与项目执行中使用,规范冠以全称“安顺市红十字会XXX项目”,标志标识使用需符合相关规范及要求。

第九条  重大项目需要设立子项目开展公益活动的,子项目的设立须符合母项目的宗旨与目的,为实施母项目所必需,并按照本制度实施管理。

第十条  业务科室按照工作职责对应策划、制定、指导,应就本项目设立征求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法律负责人或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对项目立项进行审核、评估、验收。

项目立项审核评估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全市红十字会发展战略;

(2)项目公益性;

(3)合作方配合调查情况;

(4)项目的可持续性和社会效应;

(5)其他立项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十一条  通过上述审核评估的项目须经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科室应当指定项目人员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定期汇报、检查验收等,确保项目实施按计划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第十三条  对重大、长期(三年以上)项目,执行科室须制订出完整、全面的项目手册(一品一册),作为项目执行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情况下,项目手册须在项目实施前编制。

特殊情况下须在项目正式启动后12个月内完成编制。手册内容通常应包括:

(1)项目名称;

(2)项目背景和宗旨;

(3)项目负责人、项目组织及管理架构;

(4)项目预算;

(5)项目实施周期;

(6)项目执行标准及项目操作流程;

(7)项目相关的培训;

(8)项目的资金使用及管理;

(9)项目的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

(10)项目评估办法等。

第十四条  业务科室会同财务共同制定项目执行计划与预算,包含项目资金来源、金额及测算依据等内容。项目预算由财务初审后,报党组会审定后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科室应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控制、检查和纠偏,保证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

第十六条  项目检查的依据:

1.根据本办法及项目手册等管理文件,检查项目实施是否严格遵照执行。

2.根据项目的实施计划及预算,检查项目实施是否按计划达到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

3.根据管理部门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科室须定期总结项目阶段性工作,并向分管领导和会党组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成效。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项目合作方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解除合作关系:

(一)未根据资金使用计划或预算,违规或违约使用资金用途的,且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

(二)未按期完成,或未征得同意擅自变更项目计划的;

(三)提供虚假项目报告、财务报告或原始单据的;

(四)拒绝配合财务审计、合规审计或第三方评估的;

(五)存在其它影响项目正常运行情形的。

第四章  项目款物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款物实行专项管理,确保其使用合法、合规、高效。项目收入和支出应全部通过安顺市红十字会指定账户,项目款项坚持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项目款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募捐方案、捐赠协议及捐赠人意愿。

第二十一条  如确需改变捐赠款物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意见。如无法联系到捐赠人,应在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支出涉及采购的,严格按照《安顺市红十字会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涉及差旅费用的,严格按照《安顺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涉及会议费用的,参照《安顺市市直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涉及培训、师资费用的,参照《安顺市市级党政机关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出应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审批人因故不能及时履行审批手续的,由其授权的代理人代为审批;涉及重大事项的,授权代理人应当及时与审批人联系,征求其意见后再行审批。具体参照《安顺市红十字会财务审批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依据项目执行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等,向项目执行方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支出应通过对公账户进行网上转账,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资助款、慰问金、专家费用等支出,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转入受助人、专家本人指定银行账户并保留收款人的身份证号、卡号、联系电话等信息备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科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安顺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等规定,整理、保存和公开项目信息及资料。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科室对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包括邀请或者接受捐赠方、社会公众、审计以及第三方评估等方式。

第二十八条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财务、监事会监事对项目实施单位的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执行科室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向捐方进行反馈,按年度出具项目执行报告。

第三十条  被认定为重大项目终结后须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整体评估并出具报告,评估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社会效果等。

第六章  项目终止及撤销

第三十一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项目完工并被移交的;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资金使用或其它执行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协议内容,或违反基本公序良俗,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终止的,应及时办理撤销。撤销前应在监事会的监督下完成项目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其它活动。项目撤销后,剩余财产应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事项进行处置;若约定不够明确或难以按照原约定处置的,可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顺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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