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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信息公开  >  组织信息  >  内部制度
组织信息
安顺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
文章来源:安顺市红十字会   时间:2024-08-08 08:42:52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安顺市红十字会信息,提高安顺市红十字会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市红十字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会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办公室是安顺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牵头负责科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第四条 会机关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拟公开发布的信息,需严格按程序送审后发布。

第五条 具体流程

(一)初审。拟公开的信息由所在科室负责人负责初审署名和日期,并依据审核标准提出信息的处理意见,可公开、不可公开、不能确定。

(二)复审。在初审、初校的基础上,由分管领导负责对初审信息进行斟酌修改和审校署名。

(三)终审。主要领导对复审信息进行审定签名后对外发布。

第六条 会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公示: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社会捐赠款物情况公示、财务“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公示;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会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对拟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会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会机关信息公开方式:通过安顺市红十字会官网、微信公众号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公示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公示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安顺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