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顺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市红会”)捐赠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道基金是市红会设立用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专项基金,旨在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安顺市内人道救助工作,提高人道救助救援能力,充分发挥安顺市红十字会在人道领域的政府助手作用。
第三条 人道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和用途
第四条 人道基金主要来源:
(一)捐赠人指定向人道基金的捐赠;
(二)上级红十字会拨付的资金;
(三)本级财政补助资金;
(四)募集的专项捐赠在项目结束后,经审计并向社会公示后的结余资金;
(五)基金增值收入等。
第五条 人道基金的主要用途:
人道基金主要用于开展市内人道救助和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
(一)市内人道救助
1. 对市内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提供紧急人道救助;
2. 实施市内人道救助项目,包括与救灾、救护、救助工作相关的公益项目以及开展人体器官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无偿献血等人道救助工作;
3. 支持人道救助方面的能力建设,包括救援队建设、招募和培训志愿人员、购置救灾救助设备、建设备灾减灾设施等;
4. 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人道救助活动。
(二)红十字事业发展
1. 人道资源动员工作;
2. 基层组织发展、红十字青少年以及志愿服务工作;
3. 开展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工作;
4. 符合红十字宗旨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安顺市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以下简称“常务理事会”)是人道基金的预算审批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基金的年度预算及年度财务报告。安顺市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是本基金的管理执行机构,负责向常务理事会提交年度预算及年度财务报告。
市红会业务科具体负责人道基金项目的申请、实施和报告等工作;市红会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基金的会计核算、财务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人道基金使用的申请、审批程序和申报材料:
(一)市红会业务科根据人道基金的主要用途提出使用申请,报分管会领导审核后,提交执委会审议。对符合"三重一大"的,提交党组会审议。
(二)对符合人道救助的对象,由救助对象本人提出申请,经其户口所在地县(区)红十字会审核后报执委会审批。对符合"三重一大"的,提交党组会审议。
(三)符合人道救助的对象申请救助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安顺市红十字会人道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
2、户口册、身份证复印件;
3、居住地村(居)委出据的经济状况证明;
4、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伤害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疾病患者、残疾人需提供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残疾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本基金用于市内人道救助、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比例,一般为70%、30%。
第九条 严格控制项目预算执行期限,各项目预算执行期一般不超过2年,执行期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预算,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编制延期项目申报文本。
第十条 使用申请经批准后,财务人员按照《安顺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会同业务科具体办理有关业务。
第十一条 使用人道基金开展工作所产生的符合规定的管理成本,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项目支出总额(扣除用于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等公共突发事件的项目支出)的4%。管理成本主要包括聘用人员相关费用、志愿者费用以及审计、评估与检查督导费用等。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 基金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三条 人道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市红会相关规定,接受政府部门、捐赠人以及社会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四条 执委会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人道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理事会及监事会监督。
第十五条 市红会每年邀请有公信力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基金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市红会根据基金资助项目的进展情况,委托有公信力和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顺市红十字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安顺市红十字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向社会公告并报财政局、审计局备案。
上一篇:没有内容了!
下一篇:没有内容了!
8月22日-24日,中华骨髓库志愿服务区域交流活动在安顺举办。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副主任黄相刚出席活动并讲话,省红十字会二级巡视员邓守权致辞,安顺[详细]